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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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淵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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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流行病學之方法論及
流行病學之原因概念
第二項 以流行病學的方法認定因果關係
第三款 判斷因果關係之整體流程
在探討完因果關係的消極和積極特徵(內在有效性)後,最後要通過的是外部有效性(external validity)的檢驗。亦即,這項因果關聯是否能夠適用在其他相關的族群(例如,將研究由地方適用到全國,由現在的病患適用到未來產生的病患)中?能否在生物學上作出不相牴觸的解釋? 若仔細檢視上述內在有效性及外在有效性之要件,或可發現,所謂外部有效性之檢驗其實是以生物學的角度檢驗研究成果是否正確,並非真正在判斷有無因果關係;而內在有效性中之消極特徵亦是在檢驗研究成果是否正確,只是它是由研究本身出發,觀察該研究是否有偏差、干擾或是由偶然導致。因此,真正架構因果關係概念之核心要素應該處於內在有效性之積極特徵中。若進一步檢視積極特徵之各要素,首先,時序性是「當然之理」,原因自然應在結果之前發生,違反時序性之因果判斷絕對是錯誤的,然若滿足時序性,也不過滿足了基本要件而已,蓋發生在結果之前之先行事實或許成千上萬,符合時序性與判斷因果關係存在尚有一大段距離。而最後兩個判斷標準,關聯的一致性與關聯的特異性,分別是探討被研究出之群體關聯性是否能擴展適用於其他族群,或者是否限定於特定族群,也是由外在群體的觀點檢視此因果推論是否正確,換言之,仍非真正架構因果關係概念之核心要素。檢驗至此時,只剩下關聯性的強度與藥量反應關係二要素。關聯性的強度與藥量反應關係均重視接觸特定物質的數量與結果發生間的關係,換言之,其重視特定物質對結果是否發生、發生多少所帶來的影響力。這似乎才是因果關係的核心概念,先行事實是否可稱為後行事實之原因,事實上正是在探討先行事實對後行事實帶來多少影響。而藥量反應關係或關聯性的強度之問題,其實也就是「接觸特定物質後,升高多少罹病風險」之問題,所以上述推論再次印證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核心概念為「升高之風險」。當然,其他判斷標準並非不具重要性,當根據「升高的風險」判斷先行事實對後行事實可能造成之影響並作出推論後,接下來即需依據其他判斷標準檢驗因果推論之正確性。 以上是關於使用流行病學方法判斷因果關係的整體流程,因其多半為原則性的理論,美國法院實務以流行病學的方法認定因果關係時,並非只依據上述原則作解釋、推論,尚須斟酌其他不同要素。本章第三節將說明美國法院以流行病學方法認定因果關係之實際情況,而在認定因果關係之前,須先判斷原告所提出之科學證據是否可被承認,及其證據價值如何,故下一節將說明美國法院承認科學證據之基本原則,期能有助於第三節之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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