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Dry之後在英國之可註冊性 (二)

蘇怡瑾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Baby-Dry之後在英國之可註冊性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在該判決中,ECJ並未考慮到識別性之問題(歐盟商標細則第7(1)(b)/英國商標法第3(1)(b)),或是否該商標Baby-Dry已被接受在嬰兒用尿布標題之下。這個省略,有如接下來兩個案件被委任員所審理而闡述,已經准予英國當局。考慮由ECJBaby-Dry案件中鎖訂之標準,可能已視為可接受其註冊,而繼續核駁商標。

    在第一件案例中,商標為 “Cycling IS…”,用於衣服、鞋子以及頭飾及廣告服務,所有商品皆與腳踏車工業有關。

    該申請案被英國官方所接受,但是基於不同理由而被異議(Consortium of Bicycle Retailers v Halfords),包括1994年商標法第3(1)(b)款以及第3(1)(c)款。聽證官根據第3(1)(b)款駁回該申請案,其係基於(i)該商標並非顯著地有別於cycling之表達;以及(ii)cycling之表達在申請人之商品及服務上是不具識別性。委任人(Mr. Hobbs Q.C.)確認核駁係基於下列項目:

ECJBaby-Dry案件中並未採取如下立場:商標應該並非全然描述性之商標,基於此,而被視為有識別性且因此有資格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