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專利局前的異議程序

道法同仁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在歐洲專利局前的異議程序

     

    白大尹 專利師

    ‧台灣大學土木所博士班

    ‧台灣大學農工所碩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據估計,經獲准的歐洲專利中有約5%遭到提起異議,其相當於每年3000件,異議程序是以划算手段來攻擊歐洲專利的一個好用並重要的工具。

     

    質疑有效性的理由

    可據以質疑歐洲專利的理由,至少有:(i)所請求之發明不可專利(即其非新穎的和/或進步的)(ii)專利未充分描述如何執行發明;或者(iii)獲准的專利中包含超出所提申請案的範圍的新事項(new matter)

     

    準備異議程序

    異議通知書必須包括書面理由陳述以指出事實、證據以及所依賴的論證,且必需支付異議費用。通知書與費用在歐洲專利獲准公開後九個月內屆期,如果沒有在這段時間內滿足這些要件,則將會失去使用集中化異議程序的機會,則唯一的選項就是在一個或更多的指定締約國中,逐國地挑戰專利的有效性,這將更加昂貴並耗時。

    重要的是,在歐洲專利局不打算撤銷全部的系爭專利的情事中,異議通知書也應該包括在對口頭審理程序的請求之中,這對各造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機會,能在歐洲專利局作出決定之前,口頭辯論其案件。

     

    證據與論證

    異議成功的可能性取決於通知書中所提出之論證的強弱,雖然額外的論證可在稍後階段再提出,異議部門可能不會接受如此的遲後論證,以及,因此,所有的論證和證據都應該包含在異議通知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