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二、Astra Aktiebolag v. Andrx Pharm., Inc.(12)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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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二、Astra Aktiebolag v. Andrx Pharm., Inc.(12)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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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該解釋,無法促使習知技術具可專利性。在1993年和1994 年,CKD 交付予KIPO 與Astra之成份及協議,必導致在原處形成分離層。因而審判法庭正確地認定內隱預期。 IV
'281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依附於第1項,於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請求內容,ARC為磷酸、碳酸,或矽酸之鹼性鹽。聯邦地方法院發現,鑒於CKD 之專利申請案,一般熟悉該項技藝人士,將第'281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所請求鹼性鹽,由係CKD 申請案所揭露精胺酸予以替代,乃顯而易知。換言之,聯邦地方法院認為,以一ARC取代另一ARC係顯然易知[1]。依據35 U.S.C.§ 103 之顯而易知係根據事實決定之法律結論[2]。 CKD's 專利申請案以含氨基酸或omeprazole 鹼性鹽之核心包膜作為"基本部份" 或"鹼反應之組成份"[3]。聯邦地方法院(與韓國上訴法庭) 發現CKD 申請案列出精胺酸作為核心之"基本部份",且可選擇以L-精胺酸作為"鹼性物質"[4]。在韓國上訴法庭之前,Astra 承認,"L 精胺酸一般已知作為鹼性反應之化合物"[5]。Astra 並且認知,其已專利之發明"在方法A中,L-精胺酸係易於為鹼性反應之化合物所替代"[6]。 紀錄顯示Banakar 博士證實,熟悉製劑處方技藝人士,顯然易於以磷酸、碳酸或矽酸之鹼性鹽替換在CKD 申請案中之精胺酸。如Banakar 博士所述,所有這些物質皆係可穩定omeprazole 之AR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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