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 司法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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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願與審判: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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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月) 根據日本特許廳(JPO)表示,現在已採措施以確保更嚴謹與更適當的訴願審查與審判,並基於法院對可專利性的判決,例如在針對訴願或審判決定的訴訟判決中關於進步性的水準,換句話說,就是依照2000年新審查基準的原則。 在不同的技術領域中,由於各要素組合所產生不可預期的效果,化學領域中的肯定判決比率(59.8%)高於其他領域(物理48.1%、機械46%、電子42.2%、平均48.2%)。 (2)針對訴願決定的訴訟趨勢 雖然提交到高等智財法院(或東京高等法院)的案件增加了,但針對訴願決定提出訴訟的比率仍維持相對穩定(3.0%~3.5%)。 (3)高等智財法院(或東京高等法院)維持JPO訴願部門原判的比率 維持JPO訴願部門原判的比率已經從1999年的76%增加到2005年的92%,換句話說,駁回決定的比率在2005年不到8%。據此,在高等智財法院挑戰JPO訴願部門決定的成功率相當低。 (4)訴願前審查官的再考量(特許法第162條) JPO宣布在針對審查官核駁審定的訴願期間,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將不再容易被批准。 查看2005年審查官在訴願前的再考量結果,關於撤銷原本決定以及執行批准專利的決定的申請案數目(在再考量程序中獲得專利的百分比)減少37%,相較之下,提交給特許廳長官的再考量報告 比率則為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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