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 司法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
司法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月)

根據日本特許廳(JPO)表示,現在已採措施以確保更嚴謹與更適當的訴願審查與審判,並基於法院對可專利性的判決,例如在針對訴願或審判決定的訴訟判決中關於進步性的水準,換句話說,就是依照2000年新審查基準的原則。

在不同的技術領域中,由於各要素組合所產生不可預期的效果,化學領域中的肯定判決比率(59.8%)高於其他領域(物理48.1%、機械46%、電子42.2%、平均48.2%)。

 

2)針對訴願決定的訴訟趨勢

雖然提交到高等智財法院(或東京高等法院)的案件增加了,但針對訴願決定提出訴訟的比率仍維持相對穩定(3.0%~3.5%)。

 

3)高等智財法院(或東京高等法院)維持JPO訴願部門原判的比率

維持JPO訴願部門原判的比率已經從1999年的76%增加到2005年的92%,換句話說,駁回決定的比率在2005年不到8%。據此,在高等智財法院挑戰JPO訴願部門決定的成功率相當低。

 

4)訴願前審查官的再考量(特許法第162條)

JPO宣布在針對審查官核駁審定的訴願期間,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或圖式將不再容易被批准。

查看2005年審查官在訴願前的再考量結果,關於撤銷原本決定以及執行批准專利的決定的申請案數目(在再考量程序中獲得專利的百分比)減少37%,相較之下,提交給特許廳長官的再考量報告 比率則為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