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胚胎幹細胞: 歐洲專利局提供可專利性和不道德之間 界線的指導方針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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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胚胎幹細胞:歐洲專利局提供可專利性和不道德之間界線的指導方針 |
蔡頌瑾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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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述 此決議對於人類幹細胞本身之可專利性的衝擊可能不會特別廣泛,這對申請人來說是好消息。向EBA(擴大上訴委員會)提出的該問題範圍有點狹小,該決議僅聲明EPC第28(c)條規則“…禁止授予專利給於申請日時可能使用必須涉及破壞人類胚胎之方法來專門製造的產品,而這些產品係衍生自該被破壞的人類胚胎…”(補充強調)。這是一個非常案例特定的決議,舉例來說,此決議並沒有很清楚的處理人類胚胎之使用的較廣泛的問題,將會有許多案例與G2/06決議完全無關。 自從WARF(威斯康辛研究基金會)的申請案提出後,用於幹細胞產品之生產而不需要使用人類胚胎的新方法已發展完成,這些包含「重編程」技術,即誘導已分化細胞(例如皮膚細胞)反轉成多能性細胞,產生「誘導式多能性幹細胞」。在此方面,吾人得注意G2/06決議具體聲明了「…此決議與人類幹細胞或人類幹細胞培養的一般可專利性無關。」因此,G2/06決議沒有阻止未牽涉人類胚胎之使用的幹細胞發明的可專利性。 藉由將焦點集中於胚胎的破壞,EBA沒有提供關於是否可允許使用胚胎仍然會存活的方式來製備hESCs(人類胚胎幹細胞)的指示。最近已有技術被報導,其聲稱不破壞胚胎而自人類胚胎產生hESCs(Young Chung等人,2008,Cell Stem Cell, Volume 2, Issue 2, 113-117)。於2007年由Robert Lanza(此方法的發明人)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WO/07/130664),包含了一申請專利範圍:「一種人類胚胎幹細胞株,衍生自一人類胚胎但未破壞該人類胚胎,其經由一方法產生…」,EPO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一專利申請範圍將引人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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