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4月1日起 歐洲專利局規費的改變(二)

鍾國誠

鍾國誠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碩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
    -中國生產力中心自動化處
    -機構, 光學, 電機, 電子領域的設計
    -道法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200941
歐洲專利局規費的改變()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在歐洲專利公約(EPC)2000(20071213起生效)下,最初能夠以不具有申請專利範圍(在此情況中,將基於所提交的第一組申請專利範圍而計算該規費)或參考一先前提交的申請(在此情況中,規費是基於認證的副本的頁數,而不包括認證和任何書目資料)而提交一歐洲專利申請。

對於歐洲PCT申請,所計算的頁面是由如所公開的國際申請、任何在法條19 PCT下的修改、和僅一頁摘要的那些頁面所組合。再者,申請表格(歐洲專利局表格1200),或是屬於與有關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標準符合的分開順序列表之部分的頁面不計入加總。無論如何,如果在優先權日期後所允許的31個月期間內且在進入歐洲專利局內地階段提交取代頁面,則這些將代用為計算的基礎。

代理人建議客戶︰現在可例行地傳送給代理人申請文本的電子副本(如果代理人還沒有),藉此通過重新格式化成與EPC條例相符的文本而允許代理人最小化新頁費。

申請專利範圍費新的兩等級制度

比較︰對比於第11項以及每一增加的申請專利範圍項45歐元的先前的超項費,從200841起歐洲專利局對於第16項以及每一增加的申請專利範圍項徵收一200歐元的超項申請專利範圍費。經由歐洲專利局,此大的增加是一嘗試以不鼓勵申請人包括大量的申請專利範圍,此視為形成重大的管理負擔。在新制度下,無論如何,此申請專利範圍費將繼續,而對於第51項以及每一後續申請專利範圍項將增加至500歐元的懲罰性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