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智產權爭訟案例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大陸智產權爭訟案例

    (續上期)

    引證二所描述者爲一用於庭院之格狀閘門,而系爭案之惰鉗型態閘門係用於設在房屋及公寓之門,其二者之應用顯然不同;將具有輪子及 H 型截面之滑動件置於其上滑動插梢之裝設主要是爲了解決閘門前地面之不平坦並使中央輪子支撐該閘門之負荷,俾使該閘門易於開關且延長輪子之壽命。因此,裝設 H 型截面滑動件於閘門之目的及效果,基本上是不同於系爭案之目的及效果。

    3. 系爭案表現了顯著進步性

    自上述系爭案之目的、解決技術及技術效果可知,系爭案已克服了習知技藝(引證一)之不足。專利權人所製造之惰鉗型態閘門,於其開發該發明之過程中已被證實其具有優良之特質。該專利品於許多領域中具良好的銷售,可證實系爭發明已獲商業上之成功。系爭案所表現之顯著進步性可由該等事實中得證。(待續)

    答客問

    問: 現行本國專利法是否允許眞品平行輸入?

    答: 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爲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第二項:「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爲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以及第四項:「本條有關進口權部分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

    亦即,截至目前爲止,由於我國尚未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只有中華民國的申請人方享有進口權,即本國申請人可有禁止眞品平行輸入之權利。待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具協定內會員國國籍之申請人方具有禁止眞品平行輸入之權利。附帶一提的是,美國最近與我方簽署備忘錄,由於備忘錄正式生效後,美籍申請人不用等到我國加入關貿總協,即可享有進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