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局之專利再審查— 以相較於訴訟更低成本而取得可專利性 新觀點的有效“工具”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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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之專利再審查— 以相較於訴訟更低成本而取得可專利性 新觀點的有效“工具” By: Temnit Afework |
林 忠 專利工程師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工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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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美國專利局(USPTO)於2009年6月30號結束的第三季再審查資料,從美國專利局(USPTO)2009年會計年度之第三季,一共有676件再審查的請求被提交。所有第三季所申請的再審查中,481件是單方面之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另195件是雙方面之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在2008年會計年度的相同第三季中,總共有615件再審查被申請。 在2009年會計年度的第三季中,兩種態樣的再審查從申請到審竣證書的平均待審時間是33.8個月。單方面程序從申請到審竣證書的平均待審時間是33個月,而雙方面程序從申請到審竣證書的平均待審時間是41.7個月。相較之下,2008年會計年度的同季中,兩種態樣的再審查從申請到審竣證書的平均待審時間是37.6個月,從申請到單方面程序的審竣證書批准是38個月,而從申請到雙方面程序的審竣證書是38個月。 實務建議:由專利權人所提出的再審查可以強化美國專利的執行力。儘管由第三人所提出的再審查相較於訴訟是快速且通常費用不貴,但對於所有情形可能並非是一個對於所有情形都合適的策略。舉例來說,倘若涉及一再審查專利的後續訴訟發生時,雙方面再審查的第三方請求者是被禁止鑑於再審查中所檢閱的參考文件而攻擊專利的有效性。如有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聯絡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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