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專利局的生命科學最新報導(二)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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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專利局的生命科學最新報導(二) by Jenkins |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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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經過了超過9小時的有趣但沒有結論的爭辯之後,來自該委員會關於他們將如何認定方面,只有一點點指示或者可說沒有指示,而其達成的唯一決定是延期決定。 對那些沒有密切注意事情發展的人,使用棄權聲明在歐洲實務上可溯自技術訴願委員會的T4/80決定,而隨後發展的法律已頗佳地總結於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的C-III,4.12。到目前為止一切都還好。不幸地是,在T323/97決定中,技術訴願委員會決定要背離建立的實務,且認定使用棄權聲明抵觸歐洲專利公約(EPC)之123(2)條款;換句話說,他們增加了標的。毫不意外地,在來自申請人(以及一些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員)的驚慌沮喪與不信任的喧鬧中,該個案送至歐洲專利局的擴大訴願委員會,該委員會很簡潔地將我們帶回了我們所開始的地方。 在聽證會之前,許多歐洲實務界的人士安靜地確信該擴大委員會將會恢復現狀及供奉T323/97於那些車載斗量而被標示為壞法律的歐洲專利局決定。但結果卻不是這樣。有趣而值得注意的是,從歐洲專利局自己內部支持在某種形式上恢復棄權聲明的基礎在擴大中。在T525/99(在T323/97之後的決定,但卻是在其送至擴大委員會之前)中,關於54(3)條款的引證案之棄權聲明被准許了,而該委員會在其理由 即使,其並非如此,本委員會贊成背離已建立的棄權聲明判例法,乃考量此一背離若由立法者所提起是較適宜的…為避免長時間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此一建立之實務的存在似乎是一個除非通過立法者否則不要尋求去改變它的理由。 同時,在該擴大委員會的裁決前,所有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棄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案的審查都被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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