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域名及版權

道法同仁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商標、域名及版權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續上回)韓國智慧財產局從200811月到20091月有為期三個月的試驗期。

    所提制度的更進一步發展或修飾亦在試驗期後進行。

     

    華納兄弟成功地挑戰註冊者的濫用商標權

    華納兄弟(韓國)公司(“Warner”)以及在韓國之被授權人(合稱“原告”)尋求首爾

    中區法庭的確認:原告使用一韓國公司(即被告)所註冊的“TOM & JERRY”標記未構

    成商標侵權。法庭為原告有利之裁決,維持原告使用被告的“TOM & JERRY”標記未構

    成商標侵權之裁定。(案件編號No.2008KaHap1861; 20081029裁定)

     

    案例背景

    被告申請了超過50件的“TOM & JERRY”華納及其成員組織未獲得商標註冊的角

    色標記,像是以及(下稱主題標記),始於2005跨越數

    種商品及服務種類。在2007年,被告發出存證信函給在韓國推銷具有原創TOM & JERRY

    角色產品的幾位華納之被授權人。被告宣稱商標侵權及要求華納之被授權人即刻中止所

    有使用其原創角色之行為。

    在回覆方面,華納(透過其成員組織Turner Entertainment Co.)提出評定無效訴訟以
    對抗主題標記其中之一,與此同時,華納申請確認判決之訴訟以尋求確認原告使用華納
    /Turner集團的TOM & JERRY標記未構成侵犯在其主題標記下被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