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包裝法—形成(三)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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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包裝法—形成(三) |
吳巧玲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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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雖然法院已小心地強調:形狀商標可註冊性的測試,比起其他形式商標不再更為嚴格,無疑地,該限制設定較高。歐洲法院正當化其方法之基礎,係消費者較少察覺形狀包裝為其商品來源的象徵。然而,其一般消費者認識商標的方法並不必然明顯,且令人遺憾的是,佐審官維持歐盟初審法院(CFI)漠視Mag Instrument提出的專家證據。即使,該證據最終無法供作證據,然而,仍應與其他可能反應出一標誌如何被相關大眾所知悉之所有資訊與情況,而考量該證據。 令人困擾的是,歐盟商標局依賴他人就類似形狀之使用為證據以證明一形狀並非具有識別性。在去年秋天,佐審官於Henkel一案中的見解,其申請藥錠形狀在申請日,尚未普及,但競爭者已經在此商標獲准註冊前複製該設計。在此案中,該事實亦經考慮以認定商標是否缺乏識別性,但就此之省略在Mag Instrument及Henkel兩案的識別性測試上,就判斷一形狀是否在交易上已普遍使用(在第7條(1)(d)規定下為獨立駁回理由)是具有危險的,因其有酬賞那些肆無忌憚地快速複製具有識別性形狀競爭者之威脅,而藉著拒絕保護具有識別性形狀,以消弭商標侵權的風險。競爭者不會複製沒有一定獨特識別性的元素,因為他們不會因此傳達複製品與原本商品相同或者一樣好之訊息。佐審官於Henkel一案中,有關識別性必須以在申請日以及再次於取得註冊前評估的見解,將使此風險提高至極致,且不幸的是,歐洲法院並沒有明白地不贊同。如商品形狀足夠有吸引力以引發模仿,則潛在品牌的所有人可能發現自己是自身成就的受害者。(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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