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程式保護修正草案之宣布(韓國)

道法同仁

    作者:陳桂村

    電腦程式保護修正草案之宣布(韓國)

    科技部長(韓國)於1993年1月7日預先向公衆宣佈了電腦程式保護修正草案(CPPA)。這個廣泛地修改了現行CPPA的修正案已於1993下半年稍後向國會提出。

    近年來,發展或使用電腦程式的環境已有了極大的改變。國內外對於保護電腦程式版權的需求亦持續地增加。在此背景之後,該建議之修正案主要係針對補救的措施、侵犯程式版權的犯罪制裁和程式註冊系統的條款而做改進。

    修正案之主要發展

    1. 在作品以公司名稱為名的狀況下著作人身份的推定 在現行的CPPA,若一程式被一法人(公司組織或其他僱主)之受僱人在其僱主的指示並以僱主名義發行的創作,則該僱主即被認為是該程式的著作人。然而,即使程式並非以僱主名義發行,修正案仍認定僱主為該程式之著作人,反映出一事實,即當一受僱人依其義務而完成的創作可被歸因於僱主的投資和努力。

    2. 最新制定的出租權

    因為出租並未為現行CPPA所認定,即使無程式版權所有人許可亦難以阻止程式出租店將電腦程式出租予一般大衆。尤其,這些出租店已從其行業中獲取比真正擁有程式版權者更多的利益。因此,修正案第一次認定授予程式版權擁有者之出租權為一經濟權之一。

    3. 對消費者使用未經授權之複製品的制裁

    若一人要在其電腦上使用作為商業目的之電腦程式並知其為未經授權之程式複製品,則這樣的使用即被認為係對原始程式版權之侵害。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使用者以及該進行非法複製之原始侵權人,將為該修正CPPA所制裁。修正案之此項新條款反映出一看法,即不對如前述之使用者採取懲罰措施將只會鼓勵非法電腦程式的複製和傳播。此條款僅適用於商業用途的使用,而不包含在私人家中的使用。仍有爭議的是,如何確定一使用者之購買程式係已知其為未經授權的複製品。(本期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