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淡化或銹蝕上贏得案件

道法同仁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在淡化或銹蝕上贏得案件
     

     

    蔡昀修 法務專員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學士

     

     

    在近來一系列判例裡,初審法院已作成如何基於淡化或銹蝕而成功挑戰CTM之有價值方針。該判決是很值得審視;基本於CTMR8(5)條,怎麼證明損害、商譽和不公平利益的法院觀點之理解,可造成在贏或輸案件的差異之間。

     

    案件的爭辯

    CTMR8(5)條之下,異議或無效一CTM,挑戰者必須證明

    ‧在歐盟(如為先前CTM的案件)或相關會員國裡(如為國家註冊案件),先前註冊

      歐盟標誌的商譽。

    ‧在標誌之下,無論所主張商品或服務,係雷同或相似於在後的CTM

    ‧在後CTM的使用是獲取不公平利益或損害先前標誌的顯著性質或名譽;和

    ‧無正當理由的使用。

    在歐盟國內法律之下,在相似的規則之下,國內權利和馬德里名號也可能被挑戰。

     

    其意究為何 ?

    在同盟法之下,依第8(5)條主張商譽,要求挑戰者證明其先前標誌商譽已被註冊,且為共同體內相當比例之相關公眾所熟知,或在先前國內標誌的案件中,已在被註冊會員國裡(通用汽車C-375/97案例)內相當比例之相關公眾所熟知。

    〝不正當的利益〞包含〝明白的利用和搭著著名標誌的順風車或企圖依它的商譽為買賣〞等案件,不正當利用與得利於先前標誌的所有人之商譽及促銷投資(Spa Monopole v OHIM v SpaFinders Travel ArrangementsT-67/04案例)

    損害是普遍被解釋為包括淡化或減弱先前標誌在大眾心理的獨佔性,與在後來的CTM下,從其所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負面性質引起對標誌印象的銹蝕兩項。無須證明現實上或目前的損害,而是對於不僅僅是假設風險的未來之表相證據。(SPA-FINDERS, para. 40)

    CFI認知在一些非常不尋常的案件裡,先前的標誌商譽是如此鉅大,以至於自後-標誌的使用索引發損害或不正當利益可被假設。(Sigla SA v OHIM, T-215/03, 48)然而,在實際上這般案件是可能罕見,且CFI近來的判例顯示在證據裡疏於處理損害和不正當利益對賠償要求是極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