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52)

蔡律灋

蔡律灋

副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
    -國際商標協會(INTA)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會員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專利法基礎理論(52)

 

蔡律灋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2.02.  為保存及保護發明及其他作為(智慧)財產之「概念」的發明財產權,應遵循預防措施(Precations)(三)

  公開揭露自動並自發性破壞秘密性。唯一可能主張權利之方式是對抗法律上認為不公平之手段取得資訊者。

    事實上,除美國及加拿大外,在世界上所有國家,先提出專利申請即確定其對於主張獨立發明之其他人有優先權。在美國,除極少數例外情形外,若有適當證據被提出,實際付諸實施及可能僅係計畫或戮力於付諸實施,於發明之優先權具處分性質。適當證據涉及所謂「確實證明(corroboration)」之問題。書面證明文件也可能極其重要。

    符合確實證明要件最安全也最明確方式為在經裝定逐步活動之記事簿保持經常、逐日之紀錄。應分別註明日期及以墨水書寫相關資訊以摘記每日所完成之工作。每日之資訊間不應有任何空白頁。每筆資訊應有當日從事該項工作者之簽名或至少有其姓名之開首字母(initials),且最重要者應有至少一位未參與該項工作之人之簽名或其姓名之開首字母。此等證明之證人應閱讀並瞭解該資訊登錄。

    然而,甚至在美國,因第一位申請者被假設為第一位發明者,勤勉於提出申請之重要性不應被過分強調。

    個人之(實質)權利以及證明其有權兩者間之區別對於法院或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之滿足必須加以注意,而不能過分強調。例如藉由訴諸發明日早於專利申請日來證明發明之優先權之困難性。另外一個例子涉及著作權。雖然著作權法承認獨立創作,作為一個實務問題,被主張為後創作人所為如此主張自然是很可疑,而會受到仔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