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廢除醫藥專利之強制授權

道法同仁

    作者:李昀憲

    加拿大廢除醫藥專利之強制授權

    因此,對於日後製藥專利權人所提出 NOC 之審核,上述的程序已經很明白。由於考慮到修法後,加拿大的製藥專利權人在替他們的醫藥品建立"專利列表"的同時,該醫藥品的 NOC 可能獲准公布,也可能尚在 HPB 的審查階段,爲了有效運用這一套新的制度,第 4(4) 條文規定:在加拿大國內所有有關於此類醫藥品的專利必須列表,並且該表需於立法正式生效日(1993 年 3 月 12 日)起三十天內提出,故提出該表的最後期限可推得爲 4 月 11 日,正好是週日,再加上週一的復活節國定假日,因此該期限理論上會延至 4 月 13 日,雖然如此,一般做法還是將 4 月 8 日視爲截止期限。

    第 4(5) 條對於最近公布的加拿大醫藥品專利有如下之規定:該藥品之 NOC 不論是已經准許或是仍在審查中,則該項專利必須在其核准後三十天內見於一全新之"專利列表"上,或增添於已經成為正式記錄的列表加註中,俾期前述之程序進行可收到良好成效。

    於一般 NOC 的提出係根據專利權人從前申請的 NOC 時,這些新的條文規定是想要延緩一般藥房申請 NOC 的核准時間,以確保加拿大的專利權還是可以獲得適當的尊重。加拿大的醫藥專利權擁有人及他們的被授權人如果想從這些新條文的實行中獲利,得馬上檢視你們目前有哪些已取得 NOC 並且在加拿大上市的藥品,並且儘可能在前述 4 月 8 日以前針對每一項藥品提出"專利列表",同時,對正在進行審查中之 NOC 也應做相同的工作。同樣的,今若有一項醫藥品遵循 NOC 的規範在加拿大國內販售,或該藥品之 NOC 仍在審查中,只要有與該項藥品相關之加拿大專利一經公布就應該立即採取一些步驟,俾在該專利核准後三十天內,使之列在檢附的"專利列表"中而向 MNHW 提出 NOC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