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V)
作者:劉志峰
韓國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V)
修訂後之韓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損害補償:
對於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營業秘密擁有人之商業利益造成損失時,將有補償此項損害之義務。
營業秘密擁有人商譽之恢復
法院得依營業秘密擁有人之請求,而以代替商業利益損害補償方式,或除了商業利益之損害補償之外,命令該以故意或過失方式侵害營業秘密之人士,對該遭損害之營業秘密擁有人之商譽,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予以恢復。
4. 善意第三者之例外處置
對於透過商業交易而適當取得營業秘密,以及該項商業交易允許範圍之下所使用或洩露該項營業秘密之人士,將不必負擔因此項動作所可能引起之損害補償義務。
"以適當方式獲取得致營業秘密之人士"即如前所述者,係意指於取得營業秘密之同時,不知該項營業秘密已為非法透露或已為非法取得或揭露之標的,此項不知情係須為無任何重大之過失。
5. 限制法令
營業秘密擁有人將於自其知悉此項營業秘密之侵害對其商業利益所將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或知悉確切之侵害人之日起一年後,喪失尋求禁止或保全法院命令之權利。
營業秘密擁有人亦將於自該項侵害之第一件侵害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後,喪失前述權利。
6. 處罰規定
不論係公司領導者或雇員,因為獲取不當利益或故意加損害於公司,而對於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揭露公司產品所特有之技術內容,皆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三千萬以下韓圜之罰金。
7. 過渡期之處置
UCPL 附則中規定,法案中所指出之侵害救濟措施以及處罰規定,並不適用於 UCPL 法案正式生效日前所發生之營業秘密侵害行為。同樣的,此項規定亦適用於 UCPL 法案生效日之日後所使用之營業秘密,然其係已於生效日之前即為取得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