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 (八) Ⅱ 發明之表示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 (八) Ⅱ 發明之表示

    發明之內容

    歐洲專利申請必須將發明之內容以足夠清楚與完整之方式表示出,以可為熟習此技藝之人士為之。

    說明書,附以適當之圖式,便組成了申請專利範圍之基礎,其用語便決定了所賦予歐洲專利之保護程度。該說明書及圖式亦用以解釋該等申請專利範圍。

    於提出歐洲專利申請後,該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以擴大原提申請內容之方式提出修改,因此不允許插入修正內容疏失之範例,也不允許藉由刪除一些特徵而擴大申請專利範圍,除非在原提申請案中有明顯可支持此做法之內容。因此申請人必須確定原提申請專利範圍對本發明有清楚且準確之定義以尋求保護。

    單一發明

    歐洲專利申請必須為關於單一發明或一群彼此關連以形成單一一般發明概念之發明。若數個發明符合此要求,則該專利申請可含數個相同分類之獨立項,或視情形,包含數個不同分類之獨立項。

    技術申請文件之準備

    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之要求,詳見 Articles 84 及 85 與 Rules 27 ~ 34。

    Rules 32 及 35 列出申請文件所必須符合之正式要求,而 Rules 36 列出後續申請所必須符合之要求。

    特別是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之文件,除了申請書外,必須提出三份。若該申請已以英文、法文或德文外之語言提出,則只有此三種語文之一(審查程序之語文)須提出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