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産局(下稱 KIPO) 之國外商標目錄(下稱 FTD) 增修規定
作者:鄭素霱
韓國智慧財産局(下稱 KIPO) 之國外商標目錄(下稱 FTD) 增修規定
FTD 將包含所有國際知名或在韓國境內知名之廠商。當 KIPO 欲確知一商標是否在國際間知名或在韓國商標局已提出申請或已註冊,則此 FTD 是其主要檢索資訊來源。
當判定一商標是否知名的爭議發生時,對那些未登錄於 FTD 者,KIPO 常要求提出廣泛而多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其爲知名商標,但對那些已登錄於 FTD 的商標,KIPO 會依其職權直接核駁商標申請的新案而不會要求提供更進一步的證明以證其爲著名商標。因此,凡韓國境外廠商應儘可能將其商標登錄於 FTD,如此 KIPO 可確信其爲知名商標。登錄於 FTD 並非申請商標保護的必備前提,因此不論某商標是否已取得註冊,皆未強制規定必須登錄於 FTD,但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可以避免第三者使用或註冊相同或類似商標於與其相同或類似商品項目或類別。然而,依韓國商標法案,一尋求商標註冊保護商標若與一未註冊但為國際知名商標相同或類似者,若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其爲該國際知名商標,將遭致核駁審定。
上述情形,即使某商標所申請保護的類別及項目與知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項目不同,亦無所異。為了防止第三者欲註冊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於與著名商標不同的另一類別或產品,則必須提出其本身爲知名商標的證據。
決定一商標是否知名的變數頗多,但 FTD 將是 KIPO 審查委員查詢且為其所仰賴的第一手資料。
綜而言之,登錄於 FTD 的知名商標註冊對那些欲註冊與 FTD 商標擁有者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即使是在 FTD 商標擁有者未申請尋求註冊保護的他類別,KIPO 可能不待 FTD 擁有者異議而逕行核駁該申請案。於提出異議時,KIPO 也不會再要求 FTD 登錄商標擁有者提出知名廠商證明,故而可節省未來異議的大量時間及精力。綜上所述,KIPO 以是否登錄於 FTD 爲知名商標的依據,故將商標登錄於 FTD,甚屬值得。
當商標尚未登錄於 FTD 前所有證實該商標是否知名的證據,KIPO 都將予審查,這些證據必須透過如大使館、商務協會或其他任何經授權的原特定商標擁有者所屬國家的政府代表單位遞送。雖然 KIPO 並不接受韓國當地之代理人遞送上述證據,在向大使館和 KIPO 申請登錄的過程中,我們可以請韓方代理人協助監督及協調並先行預審相關證明之服務或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或服務。
以下為 KIPO 隨其 FTD 公告通知各大使館知名廠商建議的證據準備指南:
- 銷至韓國具該商標之某產品的銷售記錄(含年銷售量、金額等)
- 在韓國當地的廣告費用,及廣告相關記錄文件,含媒體廣告或其他類似物
- 原註冊母國之註冊證明,如註冊證、公告等
- 該商標使用時期證據(並附上經授權之公家機關所核發之證明)
- 與母國之銷售記錄
- 除原註冊母國外其他國家之註冊證明,如註冊證影本
- 每年出口銷售記錄(含銷售數量、金額)
- 其他可證明其爲著名商標之證據
如貴公司有此需要,請與本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