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7) 説明書(XXI)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37) 説明書(XXI)
七 發明之摘要說明:
摘要說明在我國列於說明書之首,在國外則依請准已否而分別列於說明書之首末。在美國常用 ABSTRACT OF THE DISCLOSURE;在其他國家較多用 ABSTRACT OF THE INVENTION;在歐洲地區,僅名 ABSTRACT 者為衆。
依據美國 37CFR § 1.72(b),"說明書所揭露技術之簡單摘要需另頁載述,較佳置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後,並冠以 'ABSTRACT OF THE DISCLOSURE'。摘要之目的,乃期專利商標局及公衆藉粗略檢視即可迅速決定技術揭露之本質與要旨。摘要不得用以解釋申請專利之保護範圍"。
自此段立法,吾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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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明,不分中、美,皆需另頁備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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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美國法,摘要非必必列於說明書之首或末。然實務慣行者為申請時,置於文末;核准後列於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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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F DISCLOSURE 僅是勸諭性,然似無必要違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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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於專利局之目的,乃許其輕易分類,而為正確分案予適切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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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於公衆之目的,乃許其輕易判辨是否屬其關心技術,以利決定是否進一步調閱完整說明書而求進一步瞭解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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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縱胡亂為言語,亦與專利申請案之保護無關,然較佳應揭載發明技術之本質或要旨,俾節省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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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發明或新型摘要:應以簡明之文字敘述其申請專利內容之特點",此內容頗能傳其神韻,吾人自當依此奉行。
有關說明書部份之載述,迄今已然 21 期,或已有感不耐者,似應就此打住?!
無可諱言,說明書乃專利法之命脈所繫,其於專利法猶如人之於世間法。人(說明書)既不存,世間法(專利法)將無存在餘地。而說明書中又以申請專利範圍最為重要,然此非欲言其他部份不重要,蓋花兒雖美,仍待綠葉扶持。無名英雄(綠葉)只好嗟歎心事有誰知?!
說明書既扮演著專利法之重要角色,而專利法復充任科技產業之促進媒介,則相關說明書之各式細節及重點自屬繁多而各呈系統,事實亦係如此。在往後各期中,自會於適當時機增添有關說明書各式理論與實務,或於概略介紹完專利制度及專利法後,分門別類,系統呈現說明書之詳盡風貌。
各國法制、民風、民族情感,俱皆互異,然而隨國際局勢以合作取代對抗,以經濟競爭取代武力相向,專利法之重要性日增。此因經濟之強弱恆由技術之高低決之,而技術之高低則常決於專利之品質與數量。地球村或世界一家之理想雖早經揭露或期待,然何日可企,無人能知。然因各國之自然人及法人大肆進軍競爭對手國,致一國技術泰半掌握於他國之情形,殊非難見。尤以技術大國間之專利對抗,更是令人目不暇給、眼花撩亂。專利和諧 (patent harmonization) 早有吶喊之聲,堂堂世界超強之美國亦不得不應"小"日本之要求而將發明專利年限,自核准後 17 年改成與世界多數國家相同之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此種相互激盪之景象應會繼續存在,直迄真正專利統合之機際。因專利常有多數外國人為申請,故正面衝激較大,自更易較其他領域先行"世界大同"。
今日世界,資訊流通甚易、商業間諜亦無所不在(最近之美、法外交報復),欲如可口可樂,將祖傳秘方以營業秘密方式世代相傳,誠非易事。尤因資訊產品,生命週期甚短(有時甚至短至毋需申請專利,因俟專利獲准,產品早經淘汰),故專利申請愈趨重要;而專利法亦勢將在法律領域中佔有日益重要之地位,故專利說明書亦將受到更廣泛之注意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