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增補保護證書 EC SPCs 之申請 (Ⅱ)

道法同仁

    作者:張佩琳

    歐洲共同體增補保護證書 EC SPCs 之申請 (Ⅱ)

    5. EC SPC 之範圍: EC SPC 只包含相關醫藥產品,或該產品之任何專利醫藥用途,且需於證書有效期限結束前通過其行政許可所涉及之產品。

    6. EC SPC 所具之法律效用: EC SPC 所具之法律效用,與一專利所具者完全相同,並且受相同的限制與義務約束。

    7. EC SPC 無效之理由: EC SPC 將被宣告無效,於以下情況下:

    a) 證書之發給有違規定之法令。

    b) 其基本專利於其法定期限結束前失效。

    c) 於基本專利被宣告無效或其範圍受限,以致證書所包含之藥物不再受該專利保護,或在該專利過期後,存在足以構成該專利無效或限制其範圍之理由。

    另外,任何人皆可向一管轄法院對一證書提出宣告無效之控訴。

    8. 獲發 EC SPC 之程序: 欲申請 EC SPC 者,需備以下各式文件:

    a) 基本專利影本一份。

    b) 相關會員國之基本專利所包含之藥物之第一次行政許可影本一份;若需要,當歐洲共同體與相關會員國之第一次行政許可不同時,則加歐洲共同體之第一次行政許可一份。

    當行政許可由非專利所有人取得時,並無明確之規則可循。然而,可能需要登記一授權合約或向行政許可所有人取得授權。

    c) 一依照歐洲共同體 65/65 法規第 4 bis 條或 80/851 規則第 5 bis 條所規定之格式完成之相關藥物特徵之摘要。

    d) 申請費。

    e) 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