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廢除醫藥專利之強制授權

道法同仁

    作者:李昀憲

    加拿大廢除醫藥專利之強制授權

    此一"專利列表"不僅是專利權人向保健局 (HPB) 申請該藥品之合格通知 (NOC) 的一份公開資料,而且更可依據該"專利列表"延後一般所謂"第二人"(例如:一般藥房)申請相同於該藥品之 NOC 的發佈。只要是在該專利權人已先行對於該藥品提出 NOC 申請並獲准的情況下,該"專利列表"即具有此一效力。規定"專利列表"如何成為正式記錄的程序以及"第二人"申請 NOC 的準則,可總結如下:

    (a) 對於列表上之每一項專利,所謂的"第二人"必須

    i) 同意其所申請之 NOC 必須於上述之該項專利期限屆滿後方能公布;

    ii) 申請一"主張通知"(NOA),該 NOA 為一份具合法性並陳述事實的詳細聲明,並就諸如以下情況抗辯專利權人之立場:逾期消滅、該項專利期限屆滿、缺乏權源、該項專利無效或無侵害該項專利情事。該 NOA 必須行文給衛生暨福利部長 (MNHW) 及該專利權人指定之代表人。

    (b) 在「第二人」提出 NOA 申請並且在該專利權人收到 NOA 通知之四十五天內,該專利權人可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程序,以抗辯該 NOA 並請求命令 HPB 自訴訟程序之日起三十個月內不得對該"第二人"發出。該專利權人要求此種訴訟時,必須知會 MNHW 及該"第二人",同時該項專利權擁有人必須成為此訴訟程序中之一方。

    (c) 前所定義抗辯將由法院解決,且唯於解決結果有利於該"第二人"時,始核發 NOC 予該"第二人"。假設如此一訴訟程序使得"第二人"延誤至該專利期限屆滿之後才能獲得 NOC,則法院可對該"第二人"准予損害賠償或計算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