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IV)
作者:劉志峰
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IV)
修訂後之韓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2. 營業秘密之侵害態樣:
以下列舉的六種行為,係構成了營業秘密的侵害態樣:
(a) 營業秘密的獲得係透過竊盜、侵占、脅迫或其他不誠實的方法(以下簡稱爲“非法取得”),抑或利用或洩露該非法取得之營業秘密(包括於維持營業秘密機密性之同時卻透露予某特定人士);
(b) 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屬於非法取得之標的,而取得營業秘密,或使用或洩露此類取得之營業秘密;
(c) 利用或洩露營業秘密,而已知或因重大過失未知其屬非法取得之標的;
(d) 因違背須保有營業秘密之機密性而使用或洩露營業秘密,以取得不當之利益甚或傷害營業秘密之擁有人;
(e) 取得營業秘密係在已知或因重大過失而未知其係以上述(d)項所列方式,或者,此項營業秘密已成爲洩露之標的,或利用或洩露如此取得之營業秘密;
(f) 利用或洩露營業秘密而已知或因重大過失而未知該營業秘密業經上述(d)項所稱情事而洩露者,或該營業秘密係屬此種洩露之標的。
3. 營業秘密侵害救濟措施
營業秘密侵害之強制救濟:
(1) 營業秘密之擁有人於其商業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害時,可以要求法院先行禁止或阻止侵害或意圖侵害營業秘密之人實施其侵害行為。
(2) 當營業秘密之擁有人依第(1)項為主張時,營業秘密之擁有人可以要求一項命令,對因侵害行為所生產之物品進行查封扣押,將侵害行爲過程中之物件與設施予以銷燬,以及禁示或防止侵害行為之其他任何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