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智產權爭訟案例

道法同仁

    作者:陳思茵

    大陸智產權爭訟案例

    〈續上期〉

    2. 就比較習知技術與系爭案之目的及功效而論,可更進一步證明系爭案具有顯著之實質特徵。

    系爭案之目的係為提供一惰鉗型態之閘門。而系爭案之發明重點係於該插銷二端,連接於對角線件端部與該閘門之筆直部分處,具有一 H 型截面軸襯且橫過該插銷之軸,該凸緣被收納於該 H 型截面軸襯之凹處,而技術效果係為使該閘門易於製造組合,並增加閘門整體之堅固度。當閘門被打開及關閉時,該軸襯可滑動及轉動,因而降低摩擦並改善磨損阻力,故該閘門之打開或關閉動作將會順暢且其噪音亦小。

    引證一之發明目的係為解決具可摺疊葉片之滑動閘門需以許多不同部分組合,並需手工鉚釘組裝之問題。雖其技術特徵涵蓋了系爭案第 1 獨立項前言之所有技術特徵,然其並未具有系爭案之區別性特徵,顯然其並不具有系爭案之技術效果。(待續)

    答客問

    問: A 公司幫 B 公司代工之產品為 A 公司之專利品,則 A 公司是否必須在其所代工之產品上標示其專利號碼?如何標示?

    答: 於台灣的專利法第 82 條規定,產品未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在美國專利法第 287 條亦有類同之規定。故 A 公司雖是幫 B 公司代工,然因該產品屬 A 公司之專利,故而 A 公司亦需於該產品上標示專利權號碼,標示方式如:U.S. Patent No. xxxxxxx(證書號碼),方可於遭侵害時請求賠償。當然,並非每個國家都有強制標示之規定,不過為免侵害人以不知情為由,而有拒絕賠償之藉口,建議一律標示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