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七)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七)
代理人:
其居所或主要事業單位所在地位於簽約國之一之申請人可自行在 EPO 之前進行所有程序。
除歐洲專利提出申請外,申請人無居所或主要事業單位所在地於簽約國內者,必須由一代理人代理,並透過他於 EPO 之前進行所有程序。
EPO 之前之代理由專業代理人承辦,由 EPO 登錄有案之職業代理人或合格之從業人員任之。專業代理人名冊可由 EPO 免費取得。代理人依個別授權或一般授權之方式為之。其所用表格(可變更)可由 EPO 及國家工業財產局免費取得。
個別授權於可確實表明自己之身份之專業代理人者不再必要。已證明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特別有利之一般授權係在 EPO 登錄。
若授權未在 EPO 所規定之期間內提出,則除了專利申請外,代理人所進行之所有程序步驟均無效。
若指定數個代理人,其於 EPO 前可共同或單獨行為,縱提出於 EPO 之委任狀有反於此之明示,亦然。在超過一個代理人被授權時,應將其中一人之詳細資料列於申請文件中,並在其名字後加上 “et al.” 字樣。
主要事業單位所在地或居所位於簽約國內之申請人也可由其雇員為代理,此雇員不須為專業代理人。任何代理其雇主之雇員必須具備符合前述要件之授權書。若超過一位申請人,則歐洲專利申請文件較佳指名其中之一或一專業代理人作為共同代理人。若未如此做,則申請文件中所列之第一位申請人會被視為共同代理人。然而,若申請人之一必須指定一專業代理人,則此代理人被視為共同代理人,除非該第一個掛名之申請人已指定了一專業代理人。
EPO 公告之文件(公文、決定書及傳票)被送至:
(a) 歐洲專利註冊簿所列之代理人處;或
(b) 未指定代理人時送至申請人處(特別當申請人由雇員代理時)。
若申請人之事業單位分佈於不同地區(亦即同一主體下包含分支機構),且其希望 EPO 前進行程序之通知書被送至處理該申請案之部門,其地址和 EPO 出版品及歐洲專利註冊簿中者,如總公司,不同,則其必須於申請表格中特別說明,並提供另一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