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增補保護證書 EC SPCs 之申請 (Ⅰ)
作者:張佩琳
歐洲共同體增補保護證書 EC SPCs 之申請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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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共同體法規 (1768/92) 新訂之 EC SPCs 於 1993 年 1 月 2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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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EC SPC 之條件:
a) 首先,EC SPCs 只針對醫藥產品,亦即藥品,發放證書。
b) 欲申請之醫藥產品必須在某一個要求藥品於問市前須通過行政許可之會員國領土內獲得"基本"專利之保護。
再者,於申請證書之當日,相關之"基本"專利須仍在有效日期內。而該基本專利,可為單一國家專利或歐洲專利皆可。
在法令中所定義之基本專利可涵蓋專利擁有者指定要申請 EC SPC 之藥品本身,或藥品之製造過程,或藥物之應用。
因 EC SPC 規定只適用於獲得某一會員國專利保護之藥品本身,故無法確定只保護藥品製造過程之專利能否申請證書。此言或許針對某些國家,在其過去只有藥品製造過程可受專利保護,而藥品本身不得申請專利者而言。另外一個限制是在同一會員國中,若一藥品已成為某一證書之標的,則不可發給證書。
關於藥品之申請,依吾人之見,其專利應包含該藥品之一新的藥物應用,其可為該藥品之第一種使用方法,或為進一步之應用。
c) 申請證書所據之行政許可,必須為該藥物於相關會員國內之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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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處可接受 EC SPC 之申請? 雖然從 EC SPC 歐洲共同體增補證書一詞之字面上看,似乎表示,一件 EC SPC 之申請,即適用於整個歐洲共同體。事實上,各會員國之國家專利局會於各該國取得行政許可後,發給證書。換言之,於取得行政許可後,即須向每一會員國之國家專利局提出證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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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 SPC 之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限: EC SPC 之生效日期即其專利法定保護期限截止日期之次日。
其有效期限之計算方法如下:
證書有效期限 = (共同體第一次行政許可日期) – (基本專利申請日) – 5 年 *
* 證書之最長期限即為 5 年。
換言之,若欲得到最長之證書有效時間 5 年,其最早行政許可日期必須於基本專利申請日 10 年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