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商標

    所有的商標申請案將由審查委員以嚴格的申請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平均而言,約在提出申請後的 8 ~ 12 個月間。

    一旦完成審查,商標局即發出核准審定或初審核駁或在何種條件下該案方可獲核准之通知。

    若申請人接獲如上之初審核駁或有條件核准通知,申請人應對審查委員所提疑義提出說明。

    當審查委員核准某一商標申請案時,將刊載於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三出刊的專利月刊,自刊出日期起 2 月內無第三者異議,將核發商標註冊證以完成商標註冊程序。

    當然,即使在正常的申請程序下,註冊程序未在申請日後 24 個月內完成者乃屬正常狀況。

    又當審查委員提出核駁審定或有枝節涉入申請程序時,此審查期間可能視所遭遇阻礙嚴重性而延長。

    異議

    申請案核准並刊登於專利公報後,任何人認為其有正當合法理由者可在公告日後 2 個月內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期限可經由局長延長以使相關當事人有足夠時間協商相關事宜。

    商標使用權

    必須要強調的是,商標的使用並非必然在註冊之後,且註冊也未必賦予絕對使用權。因此,為數不少的商標,基於一種或任何其他理由,雖未取得商標註冊權但仍在使用中。

    在一般法中,此種使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獲得某些權利以限制別人(包括獲得商標註冊權的專用權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以混淆消費者。

    因此,較為小心謹慎的做法是,申請人應在欲申請商標以使用於商業行銷前,先完成下列準備動作:

    (a) 在商標局的查詢系統先行查詢,以確定是否已有註冊商標在同樣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與其所欲尋求註冊之商標有外形或顏色上的雷同。

    (b) 在商業圈作相關的查詢以確定是否有任何人在生產或提供該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產品/服務時使用該相同或類似足以混淆消費者視聽之商標(不論是否擁有該商標註冊權),任何人開始使用某商標前,都必須預設相當的風險,故須明白無法絕對保證未來可無限制的使用,但是,此風險可藉由前述準備動作而減少。

    註:查詢系統無法查出使用商標,商標局查詢系統僅限於已註冊商標或申請註冊中之商標。當然,工商目錄中可查到使用商標之目錄,但其參考價值應有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