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廢除醫藥專利之強制授權
作者:李昀憲
加拿大廢除醫藥專利之強制授權
眾所周知的,加拿大政府支持廢除有關於醫藥專利強制授權的條款,其在 1993 年 2 月 4 日 完成了廢除該條款的立法程序,並通過條文,成為 1993 加拿大 Statutes 中的第二章,除了其中 第 55.2 節 之外,其餘條文都在同年的 2 月 15 日 起正式生效。由於此一廢除強制授權的法律有了能引起加國藥品價格上揚的疑慮,於是在該第 55.2 節中作了某些讓步,而規定縱使在核准的專利範圍中,下述活動可免於侵害責任,即
(a) 僅在發展為達行政許可所需之資訊 (b) 在專利有效期限截止日前半年期間製造或"囤積"專利物品
關於更進一步的條文說明,已發布在"醫藥專利 (合格通知) 條例"。檢視這些條文,將可發現一件重大的事實。表面上,為了避免這些新的"侵害免除"條款之濫用,加國政府於是設計了一項制度,只要"專利權人"向 衛生暨福利部長 (MNHW) 所管轄的 保健局 (HPB) 提出申請並取得 合格通知 NOC (Notice of Compliance),則無論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授權人或其它任何在專利權人下主張權利之人 (統稱為專利權人),就可在加拿大公開販賣專利藥品。同時,該專利權人亦可於申請時,檢附一"專利列表"指出相關於該醫藥品之專利。(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