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Ⅲ)

道法同仁

    作者:劉志峰

    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Ⅲ)

    侵害之救濟係包括民事救濟及刑事處分。受侵害人所能主張之民事救濟包括了預備及永久性強制命令以及損害賠償。

    若受侵害人提起刑事控訴,則侵害人將可能遭致高達 1 千萬韓圜之罰金或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佈局設計法下,受保護作品之擁有人對於善意侵害人所造成損害可以提出要求賠償之前提,係為該善意之侵害人已知曉非法之複製行為。此外,受侵害人對於遭致善意侵害人之損害主張,係不能超出該善意侵害人因非法複製半導體積體電路而所能直接獲取之利益。

    於佈局設計法規定中,成立審查及調解委員會之目的係為了審查關於佈局設計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事項,以及調解關於依照法律而受到保護之權利所引起之爭論。

    修訂後之韓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引用於 1992 年 12 月 15 日引用之營業秘密保護系統。

    關於修訂後之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簡稱 UCPL) 生效於 1992 年 12 月 15 日。此項修訂後之 UCPL 係在先前已於 1991 年 12 月 31 日頒佈為第 4478 號法律案中新增營業秘密保護之規範,UCPL 修訂後之主要變動,係在於下列所示之營業秘密保護之關係事項:

    1. "營業秘密"之定義: "營業秘密"被定義為一種技術或管理之資訊,此項資訊對於製造、行銷抑或其他商業活動是有幫助的,此種資訊一般而言係大眾所未知的,其具有獨立之經濟價值,且透過一定之努力保持該項資訊於秘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