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客問專欄

道法同仁

    答客問專欄

    本期主答:陳思茵

    自本期開始,將以此專欄回覆讀者之疑問,讀者有任何問題歡迎投書詢問。

    問: A公司與B公司簽定一產品合作合約,由A公司提供技術,合約中協定自合約生效日以後,凡有關該產品技術之專利申請權均歸屬於B公司,但A公司卻仍於合約生效之日後,向中標局提出有關該技術之專利申請,則A公司所申請之專利應歸何人所有?

    答: 較嚴謹的來說,需針對合約內容逐字推敲,才能給予較仔細之分析。不過,大體而言,可分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認定以技術研發之日期為權利歸屬之日期判定基點。亦即,如果A公司可以主張合約中技術歸屬之日期依據係指產品研發之日期,則只要A公司能證明其所申請之專利係於合約生效之日前即已研發,則A公司仍可保有其專利申請權。

    另一情況:如果B公司可主張應以專利申請日為權利歸屬之日期基點,則因A公司係於合約生效之日後才提出專利申請,其申請日晚於合約生效日,故即使A公司可以取得該專利之專利權,則B公司依然可以依專利法第41條(其所規範者為發明專利,於新型、新式樣亦有相同之規範),以A公司違反第四條之規定,即A公司並非合法之專利申請權人而對A公司之專利提起異議,或依第71條第二款對A公司提起舉發,而撤銷其專利權,B公司並可重新提出申請而取得該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