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商標(Ⅲ)
作者:鄭素霱
南非商標(Ⅲ)
申請人應具有之資格
基於一般申請原則,只有已使用或意欲使用某商標之自然人或法人才可藉由合法申請註冊手續獲得註冊權。
然而,也有些申請人雖欠缺確具使用意思之表示卻可不必因此而遭核駁而仍可被接受之例外情況,如:
(a) 依南非商標法第24條第一項第a款,設若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即告知審查委員一法人團體即將組成且其欲將申請保護之商標讓予此法人團體使用時;
(b) 依同條項b款,申請時即同時請求登錄第三人為授權使用人,唯需註明該使用人係在商標所有人或申請人指示或控制之下。
提出申請時必備文件
下列資訊或文件乃是提出申請時,必須一併提出者:
(a) 申請人或公司的全名、行銷方式、法律地位、產業類別及街道地址。
(b) 申請註冊商標之細目。
(c) 除為平素的文字商標外,每類應附8個良好品質之商標圖樣。
(d) 所欲尋求註冊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或其類別之細目。
(e) 填備前項(a)內容之委任書,俾代理人得準備並簽署所有商標相關文件。
指定之商品及其服務範圍
申請註冊時,應指定申請類別,其類別應限於34種商品類別及8種服務類別(國際分類)。
這些類別並非一無遺漏或甚至未明確指出其應屬何分類,為發生分類爭議時,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產品/服務之細節,以便確知應屬何類別。
各類別的商標申請案必須分別提出申請,因侵害僅涉及使用到商標專用權人已獲保護之商品範圍,故選擇正確類別常屬甚為重要。當然儘量擴大其申請保護範圍,乃為基本企圖。
提出申請後程序
提出申請後,將核發官方收件單,自此後,商標局將審查該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含固有可註冊性)及是否與較早註冊案相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