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改進法案
作者:陳桂村
智慧財產法改進法案
修正前工業設計法案規定只有一設計的擁有者 –––在創造同時之該設計所有者–––可申請註册。修正後工業設計法案中的第4節授與一設計的擁有者申請註册的權利,無論其為第一擁有者或因讓渡之後繼擁有者。此外,舊法律中的商標強制標示條款亦予廢止,而改為如果被告沒理由去相信一商標存在的情況下,限制無商標標示時際之損害賠償之回復。
修正專利法亦廢止現存的“優先權日”的定義,而改以“主張日”,該“主張日”決定一加拿大專利欲主張公約優先權之日期、內優先權以及決定新穎性和顯而易見性。––– 一個專利申請的主張日期即為其申請日期,除非
(i) 申請人已先前提出一加拿大專利申請揭露該主張所定義之目標的;
(ii) 公約優先權已於揭露系爭主張所定義之目標物之一外國專利申請案中。(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