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植物育主權利法案一二事
作者:李昀憲
加拿大植物育主權利法案一二事
國際新品種植物保護公約 (UPOV) 於 1978 年修訂後,加拿大於 1991 年 3 月 4 日正式加入該公約,成爲 UPOV 的一員。加拿大並於同年 11 月 6 日通過植物育主權利法案,並公告關於 canola、菊花、馬鈴薯、玫瑰、黃豆及小麥等多種植物的規則。根據 UPOV 公約中第四條所規定之義務,加拿大於 1993 年 3 月 10 日修訂前述規定,使燕麥、石竹類、聖誕紅、草莓、大麥、亞麻、蘋果、紫花苜蓿、豆類、豌豆、potentilla、櫻桃、桃子、非洲紫羅蘭、紫杉、葡萄、玉米等新植物品種皆列入保護中,這些植物的描述表格備索。
對於已往在加拿大國內外販售上述新品種植物栽種者,在新修訂的規則中規定栽種者可於規定期限即 1994 年 3 月 10 日以前申請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就 1994 年 3 月 10 日前培育蘋果、櫻桃、梨、紫杉及葡萄之新品種育主,需其在加國以外地區販賣未逾六年,或者在 1984 年 8 月 1 日以前在加拿大國內不曾販賣。就其他新品種植物育主,需其在加國以外地區販賣未逾四年,或於 1986 年 8 月 1 日前不曾在加國內販賣,始有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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