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證(Ⅱ)

道法同仁

    作者:劉志峰

    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證(Ⅱ)

    對於已註冊之佈局設計,其權利期間之計算, 係自註冊日起為期 10 年,但不逾第一次商業使用日起 10 年,或自該佈局設計創造完成之日起 15 年。

    已註冊之佈局設計權利,將不及於下列所列情事:

    1. 為教育、研究、分析或評估,或是非商業性及個人使用目的所為佈局設計之複製,或為前述目的所代為之複製。

    2. 因研究、分析或評估所得,且具創造性之佈局設計。

    3. 相同的佈局設計係由不相干之第三者所創造。

    4. 對於取得以合法方式所生產製造之半導體積體電路者,其可因商業目的而將該半導體積體電路移轉、租賃、展示或進口。

    5. 一半導體積體電路係非法利用他人已經註冊之佈局設計所生產製造,然善意第三人以合法且並無過失方式取得該半導體積體電路時,仍可因商業目的而具有移轉、租賃、展示或進口該半導體積體電路之權利。

    佈局設計法(第 13 條款)中之強制授權條款規定,如條件可以符合時,任何人(探究者)可以要求與受保護之佈局設計權擁有人進行協商,以獲得授權。如上述所要求之協商失敗時,則若貿易暨工業部長相信此項強制授權之授與係屬必要,該部長將因該探究者之請求進行仲裁並准予強制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