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五)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五)

    專利申請書

    專利申請必須以可免費由 EPO 及國家工業財產局取得並附有說明之 EPO 表格 提出申請。任何新版本表格皆會於官方期刊中公布。

    於填寫表格前,申請人最好詳細閱讀該說明,並於申請書中填妥所有必須之資料。該申請文件必須確實簽名。若設有代表人,則可由其簽名。如係代表法人簽名,須指名該簽名人在該法律實體中之職稱。該申請書之一份副本亦須提出,但文件之收據必須提出三份,如向國家機關提出,則需四份。

    發明人之指定

    歐洲專利申請須陳明發明人。

    若申請人非發明人或非單獨發明人,則須於申請表格外另提出申請文件指明發明人。該文件須指出該申請人於該歐洲專利之權利來源。

    指明發明人之表格可自 EPO 及國家工業財產局免費取得。

    被指明為發明人之人將會在歐洲專利說明書中、歐洲專利註冊及歐洲專利公報中提及,除非他及時放棄其發明人之頭銜。

    若發明人之指明未與歐洲專利一起提出申請,則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內 提出。若申請人未自動提出指明發明人之文件,則收文處會要求其提出,若其不配合,則該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