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五)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著

蘇怡瑾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五)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無禁止釣餌:eBay案後的商標禁制令 ()

David H. Bernstein 以及 Andrew Gilden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根據法院的判決,在專利法中沒有東西排除此項測試。此外,法院指出,根據1976年美國著作權法,要求明確地考慮這些公平原則與過去處理衡平救濟的方式是一致的,其中法院一致拒絕以自動取得的禁制令救濟替代傳統的公平原則考慮。法院推斷,在專利案件中適用這些相同的著作權原則是適當的,因為著作權及專利法皆提供排除他人使用自己財產之權利以交換藉由個人的天才、冥想及技能所給予的好處,並提供對於同樣重要的目標進一步努力的誘因

    最高法院因此取消兩個下級法院的判決。因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未能適用傳統的四要素測試,並且它不適當地適用有利於禁制令之絕對規則。同樣地,雖然地方法院已列舉禁制令救濟之傳統的四部分測試,但其亦不當適用一項絕對規則,即專利權人如果是一個非實施實體以及一個有意授權人,則禁止發出禁制令。雖然禁制令在這類情況中很可能是適當的,在這些情況下禁止禁制令救濟的絕對規則將會失敗,例如,考慮到大學的研究人員或自己努力的發明人,可能本身沒有資源來實施發明,但卻很有資格獲得禁制令救濟。因此,法院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重審,並指示下級法院重新考量將四部分測試明確適用於所顯現特定事實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