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第61年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61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後者更進一步指出一個案件,其中上訴記錄包括當事人包裝的圖片如下:

原告想要我們做的是忽略圖片和缺乏任何理由去相信任何人已被迷惑。如同其他法院,本巡迴法院已經明確一個多因素方法來評估混淆可能性。這些因素包括商標是否使用相同的字,是否讀音一樣.....等等。被設計作為混淆可能性代表性因素的因素列表不能取代法定調查事項。如果我們確實知道消費者不會混淆產品的來源,甚至無需考慮任何一個代表性因素。

委員會為了淡化索賠者援用修正第43條c項,擔任較不準確的預期先鋒。早在蘭哈姆法(Lanham)適用那一年,委員會承認,BIG GULPY商標的著名足以有資格獲得保護而防止可能的淡化,但仍然拒絕認可基於第43條第c項下,商標所有權者就他人基於攜帶式寵物料理申請GULPY商標註冊所提出之異議。與此相反,並且第七巡迴法院作為一個明顯例外,法院更容易接受可能淡化的指控,特別是在第九巡迴法院,就微型車輛的HOT WHEELS商標、網路拍賣服務的EBAY商標、鞋類的NIKE商標和鞋類的鋸齒三條紋圖樣商標等的商標所有人作成支持的意見。然而,也許淡化理論的學生最感興趣的是,Victor and Kathy Moseley與Victoria’s Secret間長期爭論的最新情況:雖然在最高法院曾一度打得零售商授權子公司落花流水,依據第43條c項,Moseleys仍被認定有法律責任,其係基於一項簡易判決記錄,以證明VICTOR'S SECRET和VICTOR'S LITTLE SECRET商標有可能敗壞VICTORIA'S SECRET商標名譽。---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