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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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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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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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概念的法院適用和該適用的後果,現在可能在著作權法上比以往任何時候會更加顯著。從發生在1995年間的概念萌生時期之判決的重新檢視,有意志的原則已持續有適用上不一致的情況,並且不總是很清楚。與此同時,有意志已經透過在彈出廣告記錄技術 (ad-skipping recording technology)“網路空間(cyberlockers),”和虛擬二手唱片商店成為備受關注的官司核心。本文探討了有意志的概念呈現的挑戰,首先是觀念的由來,然後總結其發展,並說明它是如何被適用於站在著作權法和新技術的交叉點的困難的案例中。
二. 有意志的演變
A. 附帶侵權以及互聯網: 在Netcom案例中,意志的起源
有意志的範圍和輪廓藉由在1998年數字千年著作權法令(DMCA)制訂之前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為起點,最能被理解。所有本文中討論的裁決根基於在1995年的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在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v. 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Inc.的裁決,較佳廣為人知為Netcom案。Netcom案是第一個聯邦法院在網絡空間中解決知識產權問題之一的判決,儘管其傳統一直長期持續的 中途介入的立法和判例法,其傳承的精神一直長期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