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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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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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珊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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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複地強調這個最後提到的擔心,即專利法不禁止藉由不適當地占用自然法則的未來用途的進一步發現的擔心。因此,在Morse案例中,法院撤銷不可專利的Samuel Morse的根據性的請求項“電性或直流電的動力電源的用途…,無論如何,發展而用於以任何間距製作或列印清楚的字元、字母或符號”15 How., at 86。法院解釋: “據我們現在知道在科學的進展中,某些未來的發明人可能發現藉由電或直流電達成以一間距書寫或列印的模式,而不使用原告的說明書中所提出的方法或組合的任何部分。他的發明可能較不複雜、較不易出毛病、在建構和其操作方面較不昂貴。但是,若其被此專利所涵蓋,在沒有此專利所有權人的同意之下,該發明人將不能使用它、大眾亦不能享有其好處”Id., at 113。 類似地,在Benson案例中,法官闡述其面前的請求項是“如此的抽象及廣泛,以至於涵蓋所述數學方程式的已知和未知用途兩者”409 U.S., at 67, 68。在Bilski案例中,法官點出讓“上訴人取得風險對沖的專利將使其搶先占得該方法於所有領域的使用”561 U.S., at __ (slip op., at 15)。並且在Flook案例中,法官表示這樣的擔心:所請求的方法僅是“用於計算一更新的警告限值的方程式”,其可能“涵蓋廣大範圍的潛在用途” 437 U.S., at 586。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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