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64條修正案 (發明單一性及進一步檢索)
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64條修正案(發明單一性及進一步檢索)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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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64條修正案 (發明單一性及進一步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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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的施行細則第164條將從2014年11月1日開始適用,申請人將能夠為由一專利合作條約所衍生之一歐洲申請案(“歐洲–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在收到缺乏單一性審查意見後申請進一步檢索。
相較於目前的情況,根據現行的施行細則第164條規定,缺乏單一性的案件中,歐洲–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中只有一個發明/發明群組會被檢索/審查,但之後一件申請案中出現的所有發明/發明群組將可能同時被檢索(只要依規定繳納額外檢索費用)。
歐洲專利局將會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時限內繳納上述費用。
此外,申請人將能夠對缺乏單一性的核駁意見(例如,在審查期間對檢索報告內的核駁意見)提出爭辯。
如果審查部門同意缺乏單一性的審查意見理由不夠充分,任何已付的進一步檢索費用將經申請後退還,詳細規定在新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64條第五項。
我們的評論:
藉由這份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64條修正案,歐洲–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之申請人將能夠在早期申請階段,即對自己申請案中所有申請之發明所屬之先前技術獲得一個全面性地概覽。申請人將有機會決定哪個發明該進行母案申請或那個或哪些該進行分割申請。
基於這個理由,新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164條無疑地會受到申請人歡迎而被視為一項改進,並且也克服了直接在歐洲專利局申請的申請案(該些申請案早已能在歐洲專利局認定缺乏單一性後已可能獲得進一步檢索),與至今尚不可能地進入歐洲區域性階段的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間的不同調。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