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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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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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新日本製藥 v. Bodywork控股 日本判例2013(Gyo-Ke)10044 (於2013年12月18日判決)
(1)案件背景
被告之Bodywork控股公司具有「Raffine Style以及其日文片假名(以下稱系爭標誌)」商標註冊,並且指定於商標分類35之「化妝品零售業業者以及提供化妝品銷售資訊業者」。
原告新日本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皮膚保養產品製造商,具有指定於商標分類3之化妝品的「RAFFINE(標準字)」、「RaffINE(標準字)」、「RAffINE(造型字)」(以下稱引證案1-3)的商標註冊。
原告向JPO(日本智慧財產權)提出了審判請求,要求基於被授權人的不正使用商標(日本商標法第53條第1項),撤銷系爭標誌的註冊,聲稱被告的被授權人(以下稱被授權人)一直在他們的網頁上使用與引證案1-3類似並且與原告商業產生混淆的標誌(以下稱被使用標誌)。JPO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原告遂向IPHC(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主要爭議點
日本商標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撤銷商標註冊必須滿足下面三要件:
1)被授權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或是類似已註冊商標的標誌
2)標誌被用於關連相同或近似已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的商品/服務。
3)被授權人之使用可能導致誤認商品/服務之品質或是與第三人之商業產生混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