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道法同仁

    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DEEP & FAR

     

     

    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所謂不正商標使用為何?

    新日本製藥 v. Bodywork控股  日本判例2013(Gyo-Ke)10044 (20131218日判決)

     

    (1)案件背景

    被告之Bodywork控股公司具有「Raffine Style以及其日文片假名(以下稱系爭標誌)」商標註冊,並且指定於商標分類35之「化妝品零售業業者以及提供化妝品銷售資訊業者」。

     

    原告新日本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皮膚保養產品製造商,具有指定於商標分類3之化妝品的「RAFFINE(標準字)」、「RaffINE(標準字)」、「RAffINE(造型字)(以下稱引證案1-3)的商標註冊。

     

    原告向JPO(日本智慧財產權)提出了審判請求,要求基於被授權人的不正使用商標(日本商標法第53條第1),撤銷系爭標誌的註冊,聲稱被告的被授權人(以下稱被授權人)一直在他們的網頁上使用與引證案1-3類似並且與原告商業產生混淆的標誌(以下稱被使用標誌)JPO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原告遂向IPHC(日本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主要爭議點

    日本商標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撤銷商標註冊必須滿足下面三要件:

    1)被授權人使用已註冊商標或是類似已註冊商標的標誌

    2)標誌被用於關連相同或近似已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的商品/服務。

    3)被授權人之使用可能導致誤認商品/服務之品質或是與第三人之商業產生混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