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濫用時之強制授權(Ⅱ)
作者:李昀憲
專利濫用時之強制授權(Ⅱ)
有關 56(2)(c) 條,問題在於該項專利產品是否已以合理的條件充分滿足南非的市場需求。假使消費者必須付出相當高的價錢才能獲得該項產品,則顯見該項產品並未以合理滿足需求。在此,審查委員認爲,所謂"合理的條件"是指一般消費大衆所能接受的價錢,同時要視情況而定;因為在南非當地,一般人並沒有對於該項殺蟲劑產品的價錢有任何不滿,所以審查委員認爲 Sanachem 在這一點也站不住腳。至於 第56(2)(d) 條方面,癥結在 NRDC 拒絕以合理條件授權給 Sanachem 公司,是否同使 Sanachem 及南非的農業受到傷害?以及這項專利的授權與否是不是與南非公共利益有關?針對"傷害"問題,審查委員認爲,立法之目的乃使專利權人不致傷害到南非的貿易或是使使用專利品之消費民衆造成損害。Sanachem 若要根據此條控告 NRDC,就必須提出 Sanachem 本身在該項殺蟲劑上的價格結構,證明的確有如 Sanachem 自己宣稱每年可替南非工業節省七百萬南非幣(蘭特),否則,Sanachem 所提出該項殺蟲劑的銷售價格,其真實性將會不可避免的被質疑。
至於授權與否是否與公衆利益相關這個問題,審查委員認爲必須依從最廣義的解釋,即由組成社會的各個階層的群體利益著眼。如果該項專利已經實施,並且能以合理的條件充分滿足南非的市場需求,則不得有人不滿,而公衆利益於此際亦不需要一個特別要製造銷售該專利產品的公司,並因此授權給它!所以這點理由也不成立。
最後,在 56(2)(e) 這條中,所討論的是,由國外進口的專利產品能滿足南非的需求時,其在南非當地的售價,和其它在國內自行製造生產該專利產品的國家相比,是否高出許多。一經比較,審查委員並發現該項殺蟲劑在南非的價錢並不比國外的貴很多,因此這項理由也不成立。
故,審查委員判定沒有任何理由能構成 Sanachem 可許強制授權的請求。
在我們看來,除非該項專利在南非國內沒有任何利用,或是該項專利物在南非的售價過高——高過消費者所能接受的程度,或其它在國內製造該專利物的國家的售價甚多,否則請求強制授權成功的希望不高。
不過,Sanachem 已經請求上訴,所以,這場官司的結果還是未定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