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出歐洲專利 (一) 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裁定國家的法院對其他國家的專利不具 司法管轄權,國家的專利必須由當事國審理

道法同仁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端出歐洲專利 ()
    歐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 
    裁定國家的法院對其他國家的專利不具
    司法管轄權,國家的專利必須由當事國審理

     

    張智能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來自JENKINS Patent Newsletter

     

    假設有兩個德國公司對於一法國專利有侵權爭議,他們可以在德國法院進行訴訟嗎

    ?歐洲法院說:「不行,如是專利是否有效的問題」。

     

    背景資料關於歐盟司法管轄權的法條

     

    司法管轄權的金科玉律是被告應在其居住地的國家法院進行訴訟(布魯塞爾條例第

    2條第1)。本條的例外是:

    a)         關於侵權行為的特殊司法管轄權,其得在損害事件發生地進行訴訟(5條第3

    )

    b)        複數個被告的司法管轄權,其中一人得在另一共同被告居住地的國家法院被訴

    (假設訴訟聲明是如此緊密關聯,俾得便宜一起審理,以避免出現不相容判決

    的風險) (6條第1);以及

    c)         排他司法管轄權,其中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登記或有效性之程序,必須在權利被

    申請國家的法院審理(22條第4)

     

    GAT公司對LuK公司的訴訟

    Gesellschaft fur Antriebstechnik mbH & Co KG (GAT)公司對Lamellen und Kupplungsbau Beteiligungs KG (LuK)公司的訴訟中,[2006] FSR 45,歐洲法院認為布魯塞爾公約第16條第4項(現魯塞爾條例第22條第4項)應被解釋為:提供專屬司法管轄權給關於專利有效性所有事項的登記領域的法院,而不論此一問題是如何提出的(例如:藉由非侵權的無效訴訟或聲明,或藉由辯護方式及針對無效的反訴方式)。這意味著,雖當事人可以在A國法庭上提起侵權訴訟,而其所侵權的專利是在B國所獲准或登記(例如:因為被告是居住在A國),一旦被告進入專利無效的辯護,A國法院必須拒絕或讓渡司法管轄權給B國法院。的確,除非被告準備在早期階段同意不提出專利無效,否則訴訟程序的移轉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英國專利法院早先已提出相同的結論,在Coin Controls公司對Suzo International公司的訴訟,[1997] FSR 660(其如同德國的Mannheim法院在其他訴訟程序中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