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專利之強制 授權(Ⅰ)
作者:陳桂村
藥品專利之強制 授權(Ⅰ)
加拿大政府終止特許加拿大藥物專利強制授權的 C-19 法案,在 1993 年元月份公告而成為法律。它的條款和原聲明相互一致;而且,縱然因此條款的公佈可能導致藥品價格的抬高而引發州政府保健官員的抗議以及加拿大一般性藥物公司的遊說,政府仍為這項提案表現其堅定立場之決心。該法案並因有著國會的必要多數票而成為法律。
因此項法案的通過,而有如下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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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提出任何新加拿大藥物專利強制特許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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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可追溯自 1991 年 12 月 20 日以來所通過藥物專利之強制授權,並有效地予以廢止,並且任何懸決或已提出的特許申請案均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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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使加拿大藥物專利處於加拿大專利法第 65 節各項條款適用範圍之外,因該各項條款允許在加拿大獲專利、未在加拿大製造之藥物,以強制授權來補救壟斷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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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允許為獲得製造及販賣任何產品之法令許可所作之實驗和發展,而不致對相關專利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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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並以可議論之方式強化做為政府對專利藥物合理價格標準守護者的"專利藥物價格審議委員會"的執行權限,來為加拿大民眾確保專利藥物的合理價格。(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