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商標與人權: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103年 9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
|
|
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
|
|
||
|
雖然財產的標的可以是有價值的任何東西,財產被定義為一權利束,好比一束木材,不見得當中的每一枝都必須創造財產利益、且每一枝皆有不同的效果和形式。這些權利相較於廣泛「權利、特權、權力及豁免權」的判斷標準是更特定的,它們能涵蓋,尤其是排除、使用、佔有、移轉及/或銷毀等權利。菲力士‧科翰描述私人財產並不必要是權利束的綜合,而是人類之間的關係,例如即所謂的擁有者能排除其他人的特定行為或允許其他人從事那些行為,與在上述情形確保法律能幫助執行他的決定。進一步說,個體的權利(或一捆木材)可能存在,但極度受限,例如地役權很清楚地是一財產利益,但其可能受限於一目的,比如通過土地一部分(某角落或區塊)的公用線路[1],接近海灘的通行權是不動產財產利益極度受限但卻又很清楚是一財產利益的另一個例子[2]。一財產利益可能牽涉使用權利,但只限於特定目的及特定方式;它也可能會牽涉移轉或佔有的權利,但也可能不會。
|
||
[1] 在Loretto v. Teleprompter Manhattan CATV Corp.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州法律使一地主不能干涉在其財產安裝有線電視設施,構成對其應有的適當補償之剝奪,如同憲法第五及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雖然纜線尺寸微小,僅直徑二分之一英吋、長度三十呎,法院總結,法規賦予對地主財產的永久實質佔領實際上侵用了地主佔有、使用及處分其財產之權利。
[2] 在Matthews v. Bay Head Improvement Ass’n一案中,紐澤西最高法院在「公眾信託理論」之下擴張了公眾進入海灘的權利,其中公眾傳統上享有進入潮水所觸及海灘的權利,其係藉由要求鄰接海岸地區土地的私人地主允許公眾使用和進入私人沿海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