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Theodore H. Davis, Jr.著
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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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Theodore H. Davis, Jr.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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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於此點,再多的監測也不可能揭露原告在強調其外觀之功能性上之相關支出。只有完全的發現才可能將原告在此點上之廣告充分地透露給被告,並且將識別此「核心」證據本體之責任歸於原告,因此是此二點中較經濟的。 (3)可行之替代設計之程度:這四個Morton-Norwich要素中,只有第三個沒有在敵對行動之初期即牽涉到大部分為原告所持有的證據[1]。如同整編所總結之此考量之精髓: 通過特定設計所帶來的利益本身並不會決定該設計是否具有功能性;一個設計只有在那些利益無法經由使用其他設計而實際被複製時,才是具功能性的。因此,滿足功利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類似利益之替代設計之可取得性,在決定功能性上乃具決定性的。 作為一個實際問題,一個資深用戶通常會在論證相關產業反映「各種」於生產不具明顯效率之「構造」上,處在一個更好的位置。然而,因為這不是必然的情況,特別是如果被告在進入前,已調查過市場,任何一方都不必然會對於在此點上所需要之證據擁有之接近優勢。 (4)生產經濟:第四個Morton-Norwich要素認為「一個特定設計來自一個相對簡單或廉價的製造物品方法是意義重大的。」因此,如果原告主張商業外觀不過是一個有效率製造流程之反映,此要素將會贊同具功能性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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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然競爭之效果「真的是問題的癥結所在」,當然,顯著地存在可用之其他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