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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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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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字並非僅是因為它是創造性的,即「本質上具有識別性」,而是因為消費者認知該字與產品類別間僅有微弱的關係或無關係。舉例來說,「thermos」一詞有些不平常,但在一些實例中,它不過是通用的,因為消費者通常用這個字來稱呼真空瓶。相似地,搖滾名人堂的圖樣可能是新穎的,不過它可能代表的無非是一個產品或服務類別。或許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相信,搖滾名人堂是自成一類別,而且它的創新建築圖樣是整個博物館經驗的一個完整部分,這樣的理解代表該建築物只是通用產品的一部分,並且從而完全不具有商標功能。然而,如果這是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想法,那其應該公開地聲明建築圖樣並不是「本質具有識別性的」。
第六巡迴上訴法院作出了另外兩個論點去證明本質上具有識別性的圖樣可能不適合用於商標保護,首先、它引用了關於Chemical Dynamics, Inc.一案以主張一個有效的商標「必須建立一獨特且不同的商業印象…,其彰顯商標使消費者可辨識商品來源的功能」。然而這個案子只處理了一個公司註冊了一澆壺、醫用滴管及小滴的背景圖片是否也可能個別地註冊醫用滴管及小滴,法院在這個特殊的狀況並沒有允許各別的註冊,因為滴管及小滴並沒有產生從包含澆壺在內的整個背景中可區別出之商業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