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四)

道法同仁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四)

    歐洲專利申請之語文:

    EPO 之官方語文為英文、法文及德文,歐洲專利申請須以 EPO 官方語言之一提出。但若申請人之居住地或主要營業地為不以英文、法文或德文為官方語文之一簽約國,或其為該簽約國居於外地之國民時,可以該簽約國之官方語文申請歐洲專利。被選出之語文便成為進行審查之語文。所有關於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之修改必須依該語文進行,否則,在書面程序中,任何人皆可使用任一 EPO 之官方語文與之週旋。

    上述可以其他簽約國語文申請之例中,仍必須於提出申請後三個月,但不得晚於最早優先權日後 13 個月內提出 EPO 官方語文之一之翻譯本,以作為審查程序之語文。若該翻譯本未能及時提出,該歐洲專利申請視同撤回。

    在 EPO 程序之任何時間,得使翻譯本確與原始語文本精確相符。

    前述以其他簽約國語文申請專利之申請人,於其申請後之後續程序中,必須於該簽約國語文文件提出後一個月內補提審查程序語文之翻譯本,若超過期限,則視同未收到。利用此種程序之申請人得就申請費、審查費及訴訟費享有 20% 折扣。

    歐洲專利申請所需之文件項目:

    歐洲專利申請須包含歐洲專利申請書,發明說明,一或多項申請專利範圍,相關於發明說明或申請專利範圍之圖式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