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 基因為專利不適格自然產物
最高法院認為基因為專利不適格自然產物
103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9)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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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
基因為專利不適格自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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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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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另一方面,至少某些cDNA分子仍為專利可適格的判決看似提供了專利申請人及當事人一種辯詞,在Prometheus案中由法院提出對於專利適格性的比 “常規、傳統活動”多一些的要求是有限制的要求。用於合成cDNA的流程對分子生物學家當然是 “常規、傳統活動”,假設其根據的某些內生性序列是已知的。而以較廣義的概念,cDNA與直接衍生其序列的自然產生的分子(稱為mRNA)之間的差異(如果不作用的其化學結構角度而言)可能不大於內生性基因與來自合成複本之間的差異。因此,cDNA分子可為專利適格的,即使它們是以“常規、傳統”的方式,藉由使用專利不適格的DNA分子製成的,這似乎限縮了Prometheus案中多一些的要求對於專利適格性是必須的看法。
IV.基因以外 法院可能已相信藉由允許某些cDNA分子保持專利可適格狀態而同時排除分離的基因體DNA正制定出一種折衷方案。cDNA一直以來被認為是一種特別有價值的DNA類型,因為它為治療性蛋白質編碼、卻缺少基因體DNA中存在的內插子,使它較短且較容易操作及使用。然而,至少鑑於不能衍生cDNA的基因體DNA部分未來治療可利用性的潛力,該判決可能已缺乏遠見。已相信只有非常小百分比的人類基因體編碼外顯子及內插子(基因之間的序列),以及組成剩餘部分的不能產生cDNA的其他序列。雖然基因體的龐大部分不編碼蛋白質,其具有關於以持續被研究的方式調控蛋白質表現的其他功能,而具有可能的診斷及治療應用。因此,過度強調cDNA的歷史顯著價值狀態可能已犧牲辨認其他基因體分子的新的及未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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