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商標案(Ⅱ)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南非商標案(Ⅱ)

    爲取得主註冊簿 part A 的商標專用權,任一商標應具固有顯著性或依過去廣泛使用及促銷之努力而證實已具特別顯著性。基於上述理由,故任一商標若具下列特性,將視爲本然顯著:

    (a) 以特別方式表示之公司、個人或團體名稱;

    (b) 註冊申請人或其先使用者之簽名;

    (c) 自創字;

    (d) 非交易所常需使用或非通常意義之字典中或自創姓氏。

    而欲取得副註冊簿 part B 的商標專用權,商標只須符合"可經由實際使用而成為可能登記於註冊簿 part A 的商標"條件即可。亦即,即使審查委員認爲商標雖不具顯著性,但實際使用者若在未來某一時點可造就其顯著性時,仍可能准予註冊。大體而言,合於 part B 註冊條件的商標例子爲:

    (a) 姓氏;

    (b) 相當模糊的或鮮爲人知的地理名詞;

    (c) 最少三個字母或數字素淡組合;

    (d) 可隱喻或間接描述申請保護商品或服務性質的字典中文字。

    對任一商標而言,在副註冊簿取得商標專用權,並無害其在主註冊簿取得權利,故爲道地之一項資產。依一般慣例,任一在 part B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可藉由銷售其本身產品而建立相當的信譽,俾由 Part B 晉升至 Part A。

    顯而易見的,註冊於 Part A 的商標權利優於註冊於 Part B 的商標專用權利。

    某些商標是絕對無法獲准註冊的,舉例而言:讚美詞(如"好"  "優"  "最好")、直接描述所申請商品或服務之名詞(如"條"申請麵包類,"銀行"申請財務融資服務類)、相關產品的傳統代表性圖形、著名的地理名詞(如倫敦、巴黎、紐約及約翰尼斯堡等)及故意違背道德或宗教的名詞。